1.本活動需登錄問卷參加,限於活動期間完成登錄後(以活動期間完成登錄之最早時間為準),完成活動指定任務,即可獲得抽獎資格。登錄時間係以本行內部系統檢核時間為準,逾期未登錄者或登錄未成功者,視同放棄,恕不得要求補登參加或變更回饋內容。 2.本活動需達300人(含)以上成功完成活動登錄方可舉行抽獎活動,如未達以上抽獎門檻恕不另行舉辦抽獎。 3.本活動抽獎贈品為「Apple Watch Series 8」(顏色隨機出貨)共1位、「台新Point 100點」共200位,將於2023/3/15 (實際日期將依活動時程為主)前,統一以電腦隨機抽出中獎人,中獎名單將於抽出後公告於台新銀行官方網站最新消息中的中獎公告並發送簡訊通知中獎人中獎訊息,未中獎者將不另行通知。如於發放時未具本行客戶身分者將失去獲得回饋資格。 4.本活動為名單限定,限收到本行簡訊、e-mail、Richart /台新銀行APP訊息通知之專屬客戶本人參加,轉發無效;若客戶與他人共同留存同支手機號碼與e-mail,則依本行指定對象為準,如有疑慮請洽客服詢問。 5.本活動所稱基金係指「Richart APP-總覽-投資」中所有基金商品,包含銅板投資、理查選、ETF小額購及基金排行榜上所有基金。步驟2所述「完成Richart基金交易」含基金的申購及贖回。 6.參與本活動之客戶須提供正確有效e-mail、行動電話號碼,以利活動通知,如因留存資訊有誤、與他人共用聯絡資訊,或其他可歸責於參與活動客戶之事由致通知發生障礙,視為放棄參加本活動,本行不負任何責任。 7.本活動資格不得轉讓予他人、變更回饋內容或折換現金等,優惠項目未使用即視同放棄。 8.如因不可歸責於台新銀行之事由(例:商品缺貨、停產等)而影響贈品寄送時間或須以其他等值商品替代,將於台新銀行官網公告;贈品寄送地點限台灣地區,恕不寄送海外,除寄送本活動贈品外,不負擔其他費用;若放棄領獎,恕無折抵方案;贈品於郵寄過程中所造成的毀壞、遲遞、錯誤或遺失,恕不負責。 9.本活動含機會中獎,相關機會中獎規定如下: (1)依所得稅法規定,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超過NT1,000元整,將併入中獎人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超過NT20,010元整,中獎人須自行負擔10%之機會中獎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為20%)並配合本行辦理代扣繳相關事宜。中獎人收到中獎簡訊通知後,另須提供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完成「機會中獎回覆函」,本行將依其所得資料向稅捐機關進行年度列單申報作業。 (2)若中獎人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未依限如期繳納應繳稅額,或不配合辦理領獎手續,或有其他可歸責中獎人事由等相關事宜,致無法完成領獎手續者,即視為自動放棄中獎資格,事後不得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中獎者參加本活動所需支付之任何稅捐係屬中獎者依稅法之規定所需履行之義務,概與本行無關,倘有稅務法令適用之爭議者,概由中獎者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訴。 10.台新Point相關規定: (1)回饋台新Point將同時發送「台新銀行台新Point入帳通知信」至客戶本人留存於本行的e-mail信箱,e-mail通知信為當次所獲得之點數通知,如於發放時未具本行客戶身分者將失去獲得回饋資格。若因未留存e-mail信箱或e-mail信箱位址不正確致無法收到通知信函者,事後不得要求補寄。 (2)本活動回饋發放時不得要求兌換其他商品或折換現金或轉贈他人,惟本活動所獲得之台新Point點數,可與其他回饋活動獲得之台新Point點數累積兌換對應之贈品。 (3)本活動所獲得之台新Point點數,可與其他回饋活動獲得之台新Point點數累積兌換對應之贈品,兌換方式及兌換期限請詳見點數平台網站公告(https://reward.taishinbank.com.tw/)。 (4)台新Point兌換期限係以發放日之年度計算,若於當年底前發送之點數,使用期限可至次年3月底前。詳細兌換方式與有效期限煩請依照台新Point點數平台公告為準,逾期兌換視同放棄兌換權利。(舉例:本行於2022年1~12月發送台新Point,則該點數兌換期限為2023年3月31日止。) 11.本行非實體贈品及台新Point所兌換之各項贈品及服務之製造者或提供者,與該廠商並無任何代理或合夥關係;後續有使用該贈品產生之任何爭議,皆由該贈品提供廠商負責。 12.本活動之品牌及圖片說明僅用於贈品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商標之智慧財產權為原權利人和原廠商所有。 13.上述各類資料統計以台新銀行系統資料為主,在不違背公平待客原則下,台新銀行保留隨時修改、變更、終止本活動及替換其他等值獎項之權利;本活動如有變更或終止時,將於台新銀行官網公告。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行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並得隨時補充公告之。 14.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定告知事項: (1)您的身分證字號、姓名、手機號碼、通訊地址、e-mail等,台新銀行僅限於辦理Richart行銷活動及其相關程序(包括但不限於獲獎通知與領取獎品及代辦所得稅申報)之目的範圍內為蒐集、處理與利用。 (2)台新銀行(含受台新銀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及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僅限於上述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地區僅限台新銀行(含受台新銀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及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之國內所在地。 (3)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作業所需之資料,將影響台新銀行進行必要之作業程序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敬請見諒。 (4)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您就台新銀行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a.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台新銀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台新銀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b.得向台新銀行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c.台新銀行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您得向台新銀行請求停止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d.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台新銀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台新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台新銀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台新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 您如欲行使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您得向台新銀行(申請各項業務專線0800-000-456或客戶服務專線02-8798-9088)查詢。
|